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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室。2020年3月10日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江干区凯旋路华景北苑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薛某某车牌为浙A*****轿车内的保罗牌羽绒服1件和保温杯1个。

2020年3月8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4号蔬菜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姚某某车牌为浙D*****面包车内的军绿色棉大衣1件和钱包1个(内含身份证1张、银行卡若干)。

2020年3月9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江干区凤起东路和双菱路交叉口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丙电动自行车上的黑色双肩包1个(内含卷尺1个、手电筒1把、充电宝1个、刻刀1把、小型打印机1个、工作牌1个)。

2020年3月9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5号路边,窃得被害人刘某某锋车牌为浙A*****面包车内的导航仪1个和扳手1个。

案发后,上述赃物除身份证和银行卡外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4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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