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步古沟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上午0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取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雇用围场县**乡魏某某等十名挖树工人,在隆化县白虎沟乡**村,盗挖**村4组村民于宁,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于某某、李某乙、黄某某五户的柞树幼数273棵,在盗挖过程中被白虎沟乡护林防火人员现场抓获。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坚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还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投案自首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柞树幼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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