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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村,捕前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16时,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李某乙家中聊天时,趁李某乙去厕所之机,打开李某乙手机微信转账功能,给自己转账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对账单等书证、失主李某乙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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