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16时,被告人李某甲在**镇**村李某乙家中聊天时,趁李某乙去厕所之机,打开李某乙手机微信转账功能,给自己转账4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对账单等书证、失主李某乙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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