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乡**村(以上均系被告人自报),暂住汕头市龙湖区**居委**巷***号出租屋。2007年7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携带“L”字型撬盗工具,窜至汕头市龙湖区**等地,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取电动车。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居委**巷**号门前,见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冠烁牌金丝猴电动车(车架编号:YY201906705****,电机编号:JZ48V191209****)停放在该处,遂趁周围无人之机,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锁在前车轮胎的钢丝软锁,再用“L”字型撬盗工具撬开电动车电门锁并启动,后驾驶该电动车到汕头市金平区汕头电视塔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同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汕头市龙湖**幼儿园后面露天公共停车场,见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爱顺牌电动车(车架号码:24582200813****,电机号码:ZF350W48VD200821****)停放在该处,遂趁周围无人之机,上前用随身携带的“L”字型撬盗工具撬开电动车电门锁并启动,后驾驶该电动车到汕头市金平区汕头电视塔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居委**巷***号出租屋内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现场缴获“L”字型撬盗工具一把。
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害人刘某甲的冠烁牌金丝猴电动车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222元;被害人叶某某被盗的爱顺牌电动车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4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型撬具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及户籍发函、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协查函、人员指纹卡、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车辆销售统一票据、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3.被害人刘某甲、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材料;
7.视听材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恒
检察官助理 赵祺宇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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