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山亭区**镇**村李某丙家中盗窃手电钻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关于对被盗冲击钻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马钦岭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328****。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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