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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李某乙,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再次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大厦**幢**单元**室利用技术开锁等方式侵入该租房(该房间隔成5个房间,分别编号为**A、**B、**C、**D、**E),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于**D房间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港币2000元、美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金属开锁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纸币冠字号码数据表、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寿某某、李某丁、任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证人张某乙的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二、201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侵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广场**幢**室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租房,窃得卡地亚手表1只和现金人民币800元。经价格认定,该手表价值38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购买手表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证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三、2019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路**广场**幢**室利用技术开锁等方式侵入该租房,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室内的现金人民币22260元,后李某甲被保安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金属开锁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场示意图、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宗某某、张某丙、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7.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华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内含光盘4张)

3.随案移交物品:开锁工具1套(锡条23根、铁条3根、T形金属1把)、油瓶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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