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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于2014年2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苏C2****小型货车,窜至新沂市**开发区**花生油有限公司对面**场**厂房内,将存放在该处的散碎铝、活塞铝、散碎铁、电瓶、铁轮毂等物品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71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冷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所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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