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青羊区**小区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630元)一台盗走。后又到本市青羊区**小区停车场,采用同样方式,盗走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的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200元)一台。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李某甲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书记员:蒲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