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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7********,藏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镇******号。2019年11月5日因有盗窃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4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青羊区**小区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630元)一台盗走。后又到本市青羊区**小区停车场,采用同样方式,盗走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的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200元)一台。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李某甲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7

书记员:蒲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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