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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4********,汉族,高中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组,住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BQ****面包车行至开封市龙某某**区**门,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该处的13桶乳胶漆盗走,经鉴定价值3900元。

2.2020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BQ****面包车行至开封市龙某某**巷**段,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该处的11件55块地板砖盗走。

3.2020年9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BQ****面包车行至开封市龙某某**村,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该处的32袋腻子粉盗走,经鉴定价值640元。

4.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BQ****面包车行至开封市龙某某**巷**口,将被害人理某某放在该处的100块挤塑板盗走,经鉴定价值1290元。

2020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开封市龙某某**乡**村李某甲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李某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魏某某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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