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7〕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 3月1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陆川县银兴商场旁扒窃李某乙白色VIVO智能手机一台。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端
2017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共47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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