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的某一天凌晨3时至5时许,李某甲在桂平市**镇**幼儿园旁,偷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路边的银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R****5)内的现金人民币3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至5时许,李某甲在桂平市**镇**开发区的平南泅灵至兴业高峰公路N0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门前,偷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路边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A****Q)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3、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至4时许,李某甲在桂平市**镇**开发区的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宿舍楼门前,偷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门前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贵C****1)内的7包玉溪牌香烟、罗马仕牌充电宝一个。经鉴定,涉案7包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161元,涉案的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5元;
4、2020年5月11日凌晨3时至4时许,李某甲在桂平市**镇**村**KTV后面的自建房门前,对被害人甘某某的白色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为桂R****2)车内物品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充电宝、香烟等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赃款移送凭证、行驶证、身份证、购买记录等书证,被害人甘某某、蒋某某、黄某乙、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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