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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11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区萝岗街开创大道香雪八路奥园广场对出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葛某某放在该处的灰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740元)盗走。

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缴获赃物灰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物发还给被害人葛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搜查扣押发还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辨认材料;7.鉴定材料;8.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9.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五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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