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村委会**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窜到德庆县碧桂园**期别墅区背后侧面围墙的铁门撬门而入,进入碧桂园**期**街**号别墅,盗走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大厅内的一台华硕牌手提电脑。随后又窜到碧桂园**期**街**号别墅,盗走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约1200多元、港币约100元、一台小米牌手机、一台华为牌9X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被告人李某甲在次日将小米手机销赃得款300元,在3月中将华硕牌手提电脑销赃得款700元。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硕牌电脑价值人民币1964元,小米牌手机价值536元,华为牌手机价值1234元。
2.2020年3月30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窜到**街道**村委会**村,翻墙进去冼某某屋内,盗走人民币约238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及手提电脑均已被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通过家属退赔被害人冼某某2800元、李某乙1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 熊景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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