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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被害人连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巷**号楼1楼加工店试工。14时许,李某甲趁被害人连某某离开店铺,店内另一员工赖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将连某某放在加工店内柜子里的黄金、铂金、K金首饰盗走。李某甲盗窃得手后,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首饰分二次以市场价销赃,分别得赃款人民币9680元、2963元。李某甲所得赃款除2500元用于给母亲治病外,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首饰经营者李某乙收得金饰后,将黄金、铂金、K金等首饰熔化成金粒,分别重20.28克、9.95克、10.15克,案发后均被侦查机关起获、扣押。

破案后,李某甲家属赔偿连某某损失,取得连某某谅解。

经鉴定,被盗金饰可鉴定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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