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23时40分至2019年10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区**号**楼被害人涂某某住处,盗走涂某某住处内一个钻石戒指(价值约6000无)、一只黄金戒指(现价值约5000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约9000元)、一块手表(价值约2000元)、一台VIVO牌手机(价值约2500元)及现金4000元后逃离现场。经统计上述物品共价值约31500元。
2、2008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至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区***巷**号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盗走王某某住处内住处被盗一台IBM手提电脑(价值约8000元),一台长虹牌手机(价值约800元)及现金3900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统计上述物品共价值约12700元。后东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提取到疑犯指印,经比对及鉴定,发现为李某甲所有。
3、2017年7月20日零时40分许至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去到本市**区**路**巷**号被害人彭某某住所,盗走彭某某住处床头的一台金色苹果手机6PLUS手机(价值约3500元)、一台努比亚牌手机(价值约700元)、一台金色苹果6S型手机(价值约3300元)、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500元)及现金4600元后逃离现场。经统计上述物品共价值约13600元。后东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现场提取到嫌疑指印,经对比及鉴定为被告人李某甲所有。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但无法缴回涉案的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照片等现场勘验材料,视频资料,价格认定参考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涂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证词,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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