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定远县**镇**社区**组王某甲家作客,午饭后李某甲准备在王某甲家休息,误入王某甲邻居王某乙家,将王某乙家二楼卧室床头223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向被害人王某乙退回223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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