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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4日被天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清照、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天长市**镇**村**队,撬门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窃得油菜籽150kg。

案发后,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油菜籽价值84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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