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6********,河北省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庄**段**号,现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女友李某乙租住的天津市河西区**公寓**号楼**门**号公寓借宿期间,见李某乙及其室友隋某某外出且隋某某卧室房门未关,便心生贪念,遂趁无人之机,窃得隋某某放于卧室首饰盒内的黄金戒指一枚。
2.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公寓借宿期间,趁李某乙、隋某某外出之机,窃得隋某某放于屋内钱包中的盛京银行卡一张,后利用该银行卡免密支付功能,先后三次套现共计人民币1900元并挥霍。
3.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饰品店内,在试戴一条金大福牌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3736元)时,趁该店服务员接待其它顾客对其疏忽之机,以去卫生间为由携黄金手链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公寓底商**珠宝店将上述黄金手链销卖于郑某某并将所得款项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63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所窃黄金手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天津市津南区**饰品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某、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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