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村**号,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至天津市东某某**街**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VIVO牌Y71A型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郗某某的银白色华为牌novaCAZ-TL10型手机一部(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VIVO牌Y71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被盗银白色华为牌novaCAZ-TL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020年8月21日至8月23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欧某某至天津市东某某驯海路新潮流KTV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红色VIVO牌X21A型手机一部(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色VIVO牌X21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欧某某至天津市东某某新立街万科魅力城三期外围附近,拉开被害人韩某某的车牌号为津N****9轿车车门,窃取财物未果后,拉开被害人曹某某的车牌号为津L****9轿车车门,窃取车内存放的中华双中支香烟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中华全开香烟两盒,软中华一盒,硬中华(中)一盒,硬中华(小)一盒,黄色烟嘴两个(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后二人在拉被害人崔某某的车牌号为冀D****7轿车车门时,被在车内休息的崔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李某甲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同案犯欧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等6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2份。
6、辨认、检查笔录6份。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欧某某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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