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道**村**社**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8日被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29日被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超市内,盗窃超市经营者高某某放于超市吧台钱匣里现金人民币930元。案发后,李某甲已向高某某返还全部赃款。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便利店,将被害人苏某某放于店门前售卖的核桃粉礼盒1盒(价值35元)盗走。案发后,李某甲已向苏某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02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门,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轿车内财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门附近,将被害人代某某车内的蓝牙转换器1个,车内脚垫4个,车座套2个,方向盘把套1个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371.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轿车内的车座套2个(价值81.6元)、现金人民币2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座套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将被害人姜某某放置于楼道内的煤气罐1个(价值130.5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门附近,将被害人蔡某某车内洗漱用品、太阳镜2个、拖鞋1双等物品盗走,被盗物品共价值320.4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桦甸市**街道**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颜某某停放的面包车内电锤1个(价值457.65元)盗走,又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货车内千斤顶1个(价值111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在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共实施盗窃8次,盗窃财物共价值245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案件说明;3.搜查笔录;4.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5.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押现场照片;6.发还清单;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8.证据保全清单;9.行政处罚决定书;10.吉林省代收罚款专用票据;11.户籍信息;
二、证人徐某某、李某丙证言;
三、被害人高某某、李某乙、姜某某、唐某某、颜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蔡某某、苏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一起盗窃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且多次盗窃,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返还大部分被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琳琳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辨认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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