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淀区**购物中心**店内盗窃衣物40件,进货价共计人民币8810元。涉案物品被起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淀区**村**内,盗窃衣物23件,进货价共计人民币4086元。被告人李某甲于同日在本市海淀区**层**店内,盗窃运动鞋5双,进货价共计人民币789元。涉案物品被起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进货单及被盗衣物价格单等;2.物证:涉案物品图片等;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丙、竹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邮局录像及辨认作案地点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中梅
代理检察员: 胡 芃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海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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