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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迴城村村南青解路,先后砸毁被害人王某某的吉利牌小汽车(晋B****1)玻璃、被害人吴某某的金杯牌小汽车(京A****6)玻璃,未窃得财物;砸毁被害人李某乙的奥迪A6L小汽车(冀J****2)玻璃,窃取现金人民币300元;砸毁被害人陈某甲的奇瑞牌小汽车(冀D****D)玻璃,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砸毁的四辆小汽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555元;

2.同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青云店镇老观里村东南停车场,砸毁被害人张某某的现代牌小汽车(冀F****S)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元),窃取云烟十二盒、中华烟一盒、玉溪烟十盒、罗马仕充电宝一个和五粮液白酒两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30元);

3.同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青云店镇老观里村环村西路,砸毁被害人商某某的丰田牌小汽车(京P****2)玻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3元),未窃得财物;又拉开被害人李某丙的长安牌小汽车(京E****3)车门,窃取8盒黄鹤楼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元);

4.同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青云店镇老观里村村南劳保厂路,先后砸毁被害人杨某某的桑塔纳牌小汽车(冀T****3)玻璃,窃取身份证一个;砸毁被害人李某丁的出租车(京B****3)玻璃,窃取苹果牌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现金人民币83元;砸毁被害人李某戊的五菱牌小汽车(京J****8)玻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砸毁的三辆小汽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61元。

被害人分别报警后,被告人李某甲于同年4月28日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等10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莉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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