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9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村*队,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路*号院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车站路6号院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快递包裹,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永外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甲亲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和解调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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