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0时17分,被告人李某甲在兰西县**乡**村**屯家中喝完酒后,拿着拔路(铁棒)直接去本屯被害人王某某家,用拔路撬王某某家车库门中间的位置,但未撬开,后用拔路将车库门上方窗户玻璃打碎,由窗户进入车库内,将四轮拖拉机启动后驶离,李某甲开着四轮拖拉机出王某某家往北走,行驶至屯西头大坝时四轮拖拉机熄火,无法再次启动,将四轮拖拉机丢弃至此处,然后返回到家中。
经侦查,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兰西县**乡**村**屯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张。
2.书证有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宇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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