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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镇**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村委会附近,趁李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李某乙家中,盗走该农宅内5根60多公分长的角铁。同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地附近张某某的羊场,趁羊场无人看守之机,翻墙进入该羊场盗走直径30公分一米长的螺纹管一根、60公分长的正方形的钢筋架子一个、50公分长的钢筋四根。

2、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村**牧业公司养殖场,趁无人看管之机,翻墙进入该养殖场内盗走田某某红色雅杰牌电瓶车一辆。同时段,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附近的**有限公司内,盗走50公分长铁质方管两根。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村兰州新区**科技综合养殖场,趁养殖场无人看管之机,翻窗进入该养殖场一平房内,盗走角铁、短钢筋及三盘电线270公斤左右。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同时段,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华某某家彩钢房内,盗走彩钢房墙外的长约六七十米的众邦牌电缆一根。同时段,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高某某家中,盗走长约20米黑色外皮铝芯电线一根。同时段,被告人李某甲翻墙进入兰州新区**镇**村**气体厂,盗走厂内2.5米长钢管十余根及白色双筒洗衣机一台。作案后,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4、2020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村**社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由王某某家院门旁库房气窗翻入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库房内的一根钢管及一根方钢盗走,在翻墙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物品中铝芯电线、雅杰牌红色电动车、钢管、废铁等价格共计17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育智

                                 书记员:李  倩

                                  2020年8月27日 

附:1、案卷一册。

2、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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