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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2月13日释放。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隋某某(男,46岁)赛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0元)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单元门前,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叶某某(男,23岁)国威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30元)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2月的一天22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街路北辅路附近,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蔚某某(男,43岁)中国轻骑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80元)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12月的一天1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男,50岁)金城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元)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12月31日,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栋楼下,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男,60岁)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1月1日21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男,44岁)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1月2日20时许,在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小区****单元楼下,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5岁)新蕾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

2.被害人叶某某、蔚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52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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