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一出租屋。2015年4月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28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到**街道**村**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牌电动车盗走。现赃物无法缴回。
2.2020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李某丙(另案处理)到**街道**巷**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搬上电动三轮车盗走。得手后,李某甲将电动自行车藏匿在李某丁租住的出租屋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66元。现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搭载肖某某(另案处理)到**街道**村**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搬上电动三轮车盗走。得手后,李某甲和肖某某一起将电动自行车藏匿在李某戊租住的出租屋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38元。现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自行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冼嘉敏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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