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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屯,因涉嫌盗窃,2020228日被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813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庆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烧火取暖于2020年1月,在亚某某林业局青龙经营所11林班6小班内非法窃取陈旧木材18.715立方米,该陈旧木材被被告人李某甲加工成木子并堆放于**村**屯被告人李某甲家中,陈旧木材的树种为色木、榆木、胡桃楸、落叶松、杨木、椴木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斧子、电锯;

2.书证案件来源、报案笔录、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3.证人李某乙、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23日到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陈旧木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84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鹤鑫

检察官助理:薛远辉

2020910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电锯1台,斧子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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