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男,另案处理)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盗窃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电动车1辆(价值不详),6月25日两人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咖旁**住宿门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电动车1辆(价值不详)。6月27日李某甲被抓获,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刑事拘留十五日。
二、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社区**街偷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不详)。
三、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镇**社区偷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的电动车电瓶1个(价值377.78元)。
经侦查,东莞市公安于2020年8月10日11时许在本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公园内抓获李某甲,并起回莫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破案后,一电瓶已发还被害人莫某某,其余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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