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龙苑逸居小区门口,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赵某甲(美团外卖员)上楼送餐之际,将被害人赵某甲放在餐箱内的一份价值18.88元的大盘鸡外卖盗走。
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龙苑逸居小区门口,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何某某(美团外卖员)进入小区送餐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餐箱内的一份价值34.61元的御膳养生粥外卖盗走。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爱克大厦58号楼楼下,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魏某某(美团外卖员)上楼送餐之际,将被害人魏某某放在餐箱内的一份价值26元的哆胜客炸鸡汉堡外卖盗走。
2020年6月11日凌晨1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地质八队家属院北院1号楼2单元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菲立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4.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