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密谋去南兴镇盗窃摩托车后,于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共骑乘一辆摩托车到雷州市南兴镇裕豪居商品楼下走廊处,由李某甲看风,陈某甲撬锁,盗窃走事主陈某乙停放在走廊处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后由李某甲将所盗窃的三轮摩托车驾驶回雷州市白沙镇北坡村。得逞后,陈某甲将三轮摩托车以人民币1000多元卖出。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于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5684元。到目前为止,被盗窃的三轮摩托车还没有追回。
2.2020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 “贼仔宾”(尚未查清身份),共骑一辆摩托车到杨家镇客路站对面的圆通快递门口处,发现停放着一辆蓝色“百仔”摩托车, 于是“贼仔宾”停车下去对该“白仔”摩托车进行行窃,李某甲骑在摩托车上接应。“贼仔宾”成功盗窃该“白仔”摩托车后,两人一起骑车到杨家镇夏口村树林里,由“贼仔宾”将盗来的摩托车将卖掉。后“贼仔宾”用所获得赃款来还以前所欠的毒款,同时购买了毒品与李某甲一起吸食,李某甲还分得赃款80元。到目前为止,被盗窃的“百仔”摩托车还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六角钳两把、钥匙三把、螺丝笔一把、开口钳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摩托车合格证、一致性证书、发票复印件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林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邓木静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有关涉案款物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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