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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地。曾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5月8日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大嫂柯某某(另案处理)拾得受害人黄某某的手机,发现该手机微信存有零钱。柯某某回家后,将拾得手机一事告知丈夫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弟媳李某丙(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后决定将该手机占为己有及以购物扫二维码支付的方式盗刷微信零钱。李某乙驾车搭载柯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外出,四人先后在茂名市茂南区**路口**加油站处、**花园旁(**东侧)的**商店、**进行购物,盗刷手机微信零钱共计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李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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