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二街*号*室李某某家卧室内,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五斗橱抽屉内的人民币2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657.08元。涉案黄金项链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销售日报单;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辽宁省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一组、谅解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姚淑敏
2014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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