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9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回族,高中文化,住银川市西夏区**路**厂**号,**。2014年8月2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巷**组**号文某某家院内准备盗窃作案,发现二楼无人,便来到201房,用肩膀将房门撞开,进入房间后,盗窃手提包内现金400余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所盗现金被李某甲挥霍。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完201室后,又来到202室,用脚将202室房门踹开,盗窃该房间被害人方某某一台“联想”Z380i3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782元。
3、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完202室后,又来到203室,用肩膀将203室房门撞开,盗窃该房间被害人晁某某一台银白色“宏基”笔记本电脑、现金1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748元,所盗“宏基”电脑连同联想牌电脑一同在汉中市汉台区陕南电子城以1200元人民币出售,所得赃款1200元及所盗现金100元被李某某挥霍。
4、2014年7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路**号马某某家院内准备盗窃作案,发现四楼无人,便来到正对楼梯道的李某乙、龙某某合租的出租屋,用肩膀将房门撞开,进入该房间后,盗窃衣柜内被害人李某乙手提包内现金500元人民币,盗窃被害人龙某某手提包内现金80元人民币,所盗现金580元被李某甲挥霍。
5、2014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周某某家院内准备盗窃作案,发现四楼四户都无人,便来到楼梯道最中间黎某某等人居住的宿舍,用肩膀将房门撞开,进入房间后盗窃被害人黎某某现金220余元人民币。所盗现金220余元被李某某挥霍。
6、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盗窃完被害人黎某某的房间后,又来到同一楼层李某丙等人租住的宿舍,用肩膀将房门撞开,盗窃该房间被害人李某丙黑色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1200元人民币、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李某甲将黑色钱包、身份证、银行卡丢弃。所盗现金1200元被李某甲挥霍。
7、2014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巷**组**号王某某家院内准备盗窃作案,来到301室,将窗纱戳破打开窗户,用手将房门打开,在床边的抽屉里盗得被害人井某某一部黑色“酷派”手机(该手机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元人民币。破案后追回“酷派”手机一部发还失主。
8、2014年8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汉台区**办事处**村**组岳某某家院内准备盗窃作案,发现三楼左某某房内无人,遂强行用手将窗户推开进入房间内,在房间内翻找现金和值钱物品无果后,在翻窗户逃走时,被住在二楼的党某某发现。被告人李某甲随即从三楼阳台跳至一层房顶,逃跑至**村**组时被党某某及岳某某等人抓住,后岳某某拨打110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窃取他人价值5950元人民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4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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