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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系滨州市**酒店员工,负责房间卫生检查等工作,因欠外债遂预谋盗窃。2019年10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酒店检查房间卫生时,发现租住于320房间的被害人张某某从房间内出来并离开,其使用酒店房卡打开房间门进入室内,趁无人之际将张某某放于床上手提包内的4100元现金盗走,后将被盗现金用于还债及购物。现**酒店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李某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现场勘验;4.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0年6月1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50543****。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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