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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7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委会**村,住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窜至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小区“**”超市门前快递投放点窃取他人包裹,单次分别窃取了被害人陈某甲购买的婴儿睡袋一件、刁某某购买的LED吸顶灯条一组、程某某购买的“江科”牌剃须刀一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格合计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来到“**”超市门前时被快递员发现,在快递员追问下,李某甲承认之前盗窃了快递包裹,并赔偿了快递员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刁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关于本案被盗物品价格的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查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荣柱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85页;

3.检察卷壹册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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