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未检诉〔2016〕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号。2016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5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伙同谭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到中山市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谭某某窜至**镇**住宿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喜马牌**型女装摩托车(未上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同日凌晨6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大桥抓获谭某某,当场缴获赃车。破案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6年3月20日凌晨 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经密谋盗窃后,窜至**镇**街**号住宅的院子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益豪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同年3月28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镇**日用公司停车棚缴获赃车。破案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16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经密谋盗窃后,窜至**镇**大桥附近,准备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J******田达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时被群众发现。随后,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抓获,当场缴获赃车及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破案后,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邓艳
2016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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