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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由于被告人李某甲没有钱交房租和购买新的手机卡,李某甲2019年10月16日下午从广东省中山市坐大巴车回来遂溪县的路上,想到其同学叶某甲家是卖包点的,钱到处乱放,钥匙放在一楼门口的桌子上,于是便产生了到被害人叶某甲家中盗窃钱财的想法。被告人李某甲从中山坐车回到遂溪县**酒店后立即打“滴滴”快车来到被害人叶某甲的家附近,躲藏在叶某甲家后面刚在建造的三层楼房里面伺机作案。到了2019年10月18日6时许,在叶某甲一家人都出去卖糕点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叶某甲家中,采用衣服、草帽先遮住叶某甲家中的监控后,又关了叶某甲家中的电源开关,在一楼门口的桌子上拿起叶某甲家人备用钥匙,打开了一楼楼梯口的门后直接到二楼叶某甲的睡觉房间内的将凉席底下的1000元人民币拿走,得手后,将钱藏在离叶某甲家中不远的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屋门口草丛处。案发后,赃款1000元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文书;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7. 辨认材料及指认照片

8.视频监控光碟一张;

9. 李某甲户籍资料、无前科犯罪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本案赃款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及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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