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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均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2019年7月17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范围内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共计7008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小区外一公厕旁,发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白色本田锋范轿车未关车窗,遂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约2000元和黑色卡西欧手表一块。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卡西欧手表价格为219元。案发后,被盗卡西欧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2020年9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碧江区**通过**婚礼店窗户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约1000元。

3.2020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碧江区**通过大门中间缝隙进入**婚礼公司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约70元和一台华为牌平板电脑。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华为牌平板电脑价格为3719元。案发后,被盗卡平板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永燕

助理检察官周原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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