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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拨打临海市**镇**路**号**公寓房东金某甲的电话,谎称该公寓**室租客颜某某是其朋友,称颜某某不在家让房东帮忙打开该**房门,房东开门离开后,该李某甲趁机溜门进入该**房间,但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8日19至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冒充是临海市杜桥镇街心公园海澜之家后面一个**公寓**室租客蒋某某的丈夫,从房东处骗取该房间钥匙后开门进入该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后逃离现场。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金某丁的残疾车从临海市杜桥镇杜桥大世界KTV到椒江前所街道六联村,借口给亲戚孩子包压岁钱身上带的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金某丁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后借机逃离。

2、2020年2月6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微信号为“fpbet57ajh****”(昵称:周周小魔鬼)通过群搜索(奶茶外卖群)添加被害人金某乙为好友,并称帮被害人介绍女朋友,后借口自己过生日显摆为由,让被害人多次发微信红包或转账给其,并承诺会将发过来的红包、转账钱款原数退还,后又借口让被害人先转钱凑整数再还钱,骗得被害人金某乙大约17000元。

3、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徐某某的黄包车从临海市**镇车站附近**号公寓到**镇**路**诊所附近,借口朋友急用钱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4000元后借机逃离。

4、2020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李某乙的残疾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塘下村到杜桥镇中洋百货南门附近,借口买东西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李某乙1000元后借机逃离。

5、2020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项某某的黄包车从临海市杜桥镇9090KTV附近到**镇**村**公寓,借口买东西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项某某500元后借机逃离。

6、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金某甲的残疾车去临海市杜桥镇一水果店,后借口进货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金某甲1000元;后又以归还该1000元需要微信解冻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甲47.5元。

7、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郑某某的黄包车从临海市杜桥镇临海第二人民医院到杜桥镇杜桥二小南大门附近,借口买奶粉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400元后借机逃离。

8、2020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金某丙的面的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嵩山路名家乐附近到杜桥镇二小附近,借口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金某丙600元后借机逃离。

9、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程某某的面包车从临海市杜桥镇锦桥宾馆附近到杜桥好日子会馆附近,借口买眼镜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800元后借机逃离。

10、2020年3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拨打被害人金某甲(系临海市**镇**路**号**公寓**室房东)电话,借口让其开残疾车去临海市杜桥镇魅力金座KTV接该**室房客的朋友,后借口没钱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金某甲300元后借机逃离。

11、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乘坐被害人张某某的面的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天都宾馆到杜桥镇二小附近公寓,后借口自己钱不够向被害人借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1000元后借机逃离。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在杜桥镇天都宾馆附近碰到被告人李某甲并让其还钱,李某甲遂将一个旧的苹果6p手机交给张某某后借机逃离。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颜某某、李某乙、项某某、郑某某、程某某、金某丁、金某甲、金某乙、蒋某某、张某某、金某丙、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26页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通过电子卷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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