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0时许,在昭阳区**KTV二楼,被告人李某某将田某某放在**KTV二楼大厅沙发上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28元。
2018年5月20日、5月22日、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昭阳区**镇李某乙的加气补胎店,以其之前打工的三缘建材厂买轮胎为借口,从李某乙处骗走不同型号拖拉机轮胎10条和一瓶刹车油。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骗轮胎和刹车油共计价值人民币7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及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拾贰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