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213,汉族,中专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县),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多名被害人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等资金共计人民币188449元,李某甲共计返还被害人人民币57634元,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0815元
1、2019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被害人刘某甲在鲅鱼圈区**新区北门**饭店吃饭时,以为刘某甲开通支付宝虚拟商家为由,在未经刘某甲允许的情况下将刘某甲蚂蚁借呗里的2000元转入自己银行卡中。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刘某乙家中为其信用卡提额时,将刘某乙兴业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信用卡、广发银行信用卡内共计人民币8712元刷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刘某乙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后李某甲又分7笔将刘某乙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内人民币6000元盗刷入自己卡中。同时,李某甲在又在未经刘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将刘某乙蚂蚁花呗、借呗、支付宝备用金里共计3140元人民币盗走。后期在刘某乙的索要下,李某甲共返还人民币13000元,刘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4852.8元。
3、2019年5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广场内为被害人唐某某信用卡提额时,在未经唐某某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支付宝“招联金融”贷款人民币8700元,将其中8000元现金转入唐某某浦发银行卡中后刷走8514元到自己银行卡中,同时又将唐某某平安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广发银行卡、花呗内资金共计人民币10207元刷走。后期经唐某某多次催要,李某甲共计返还人民币9850元,唐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8871元。
4、2019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为被害人祝某某信用卡提额时将祝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6434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祝某某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李某甲又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祝某某支付宝蚂蚁花呗人民币3000元,后期在祝某某的索要下,李某甲共计偿还被害人人民币6484元,祝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2950元。
5、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为被害人张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时,在未经张某某允许的情况下,在张某某支付宝“**金融”中贷款人民币3000元转入自己平安银行卡中。
6、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马某甲母亲位于**小区的家中为其信用卡提额时,将马某甲兴业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农业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8315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马某甲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李某甲又在马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马某甲蚂蚁花呗、借呗、余额宝共计人民币2692元刷走,后期在马某甲索要下,李某甲偿还人民币5000元,马某甲共计损失人民币16007元。
7、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马某乙母亲位于**小区的家中为其信用卡提额时,将马某乙广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6009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马某乙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李某甲又在未经马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将马某乙蚂蚁花呗、借呗共计人民币3100元刷走,马某乙共计损失人民币39109元。
8、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裘某某经营的**馆内为被害人李某乙提升信用卡额度时,将李某乙蚂蚁花呗1500元盗走。
9、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裘某某经营的**馆内为被害人田某某信用卡额度时,将田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广大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1979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田某某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后期在田某某的索要下,李某甲返还人民币6300元,田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5679元。
10、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裘某某经营的**馆内为其信用卡额度时,将被害人广发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共计人民币12177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裘某某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李某甲又在未经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将裘某某蚂蚁花呗、借呗共计人民币11461元刷走,后期在裘某某的索要下,李某甲偿还人民币15000元,裘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8638元。
1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毛某某位于**小区的家中为其提升信用卡额度时,将毛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建设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信用卡共计18909元刷到**公司,**公司将钱款返还回毛某某账户之后,李某甲将上述钱款又暗中转移到自己的平安银行银行卡中。李某甲又在未经毛某某允许的情况下将毛某某蚂蚁花呗、支付宝备用金刷走共计人民币3500元,后期在毛某某的索要下,李某甲返还人民币2000元,毛某某共计被盗刷人民币20409元。
12、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被害人刘某丙信用卡提升额度时,在未经刘某丙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其支付宝“**金融”贷款人民币7800元,并将钱转入自己银行卡中。李某甲又以为刘某丙信用卡提额为由将刘某丙信用卡骗走,后李某甲刷卡消费人民币3279元。
2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资金人民币18469元
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为毛某某丈夫和侄子信用卡提额为由骗得毛某某将其丈夫农业银行信用卡、其侄子交通银行信用卡交给自己,后李某甲通过多笔消费共计人民币13720元。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为被害人刘某丁信用卡提额为由将刘某丁广发银行信用卡骗走,后李某甲在**酒吧等多家店铺消费人民币1470元。
3、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为刘某丙信用卡提额为由将刘某丙信用卡骗走,后李某甲刷卡消费人民币3279元。
综上,李某甲共计盗刷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88449元,李某甲共计返还被害人人民币57634元,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0815元。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乙、唐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支付宝花呗、借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理由,骗得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