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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群众,无业,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叶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广场停车场,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浙E******宝马X5轿车车窗,造成车损4900元。

2、2018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广场停车场,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浙E******奥迪Q 7 SU V 车窗,造成车损830元。

3、2018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广场停车场,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浙E******宝马轿车车窗,造成车损1073元。

4、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街道**路**路岔口,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浙E******奥迪轿车车窗,造成车损1076元。

5、201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街道**路**路岔口,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皖F*****吉普轿车车窗,造成车损2682.5元。

6、2018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街道**大道**号门口,为盗窃他人财物采用砸车窗的方式破坏浙B*****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窗,造成车损525元。

7、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浙E******思域轿车车内现金2400元。

8、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湖州市开发区**路**市场停车场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浙E*****奥迪轿车车内现金3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作案8起,所窃财物共计5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商某某、赵某某、许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7、鉴定意见:湖价认字[2018]344号、[2019]28号、【2020】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超

代理检察员:李先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183********);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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