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伐林木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43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以果地边的树木影响其种植的果树生长为由,携带油锯、柴刀、绳子等工具请朋友李某乙、李某丙帮忙,一同到鹿某某**镇**村**屯**岭砍伐与其果地相邻的同村村民李某丁林地内的林木。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将砍伐所得的木材进行归堆预留作烧炭用时,被闻讯赶到的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屯**岭盗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盗伐林木蓄积量为5.05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