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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住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3日被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边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因要种植重楼需要搭建棚子,于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小地名)公益林内的林木幼树。经鉴定,李某甲共计砍伐硬阔叶类杂木树幼树991株。价值人民币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春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屏边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2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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