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二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街**路**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襄汾县**镇**村**路**房内非法加工伪劣柴油200吨左右,其中60吨左右用于李某乙车队加油自用,其余伪劣柴油非法出售给赵某某100吨左右,销售金额45万元;非法销售给张某某六千余元用于抵账,其余25.33吨被襄汾县及取缔黑加油、加气点专项行动联合执法行动组查扣。经鉴定,查扣的伪劣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经认证,查扣的伪劣柴油在认定基准日的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4540元/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冲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笔记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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