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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镇**村**号。2015年11月23日因运输死因不明的猪和猪肉被玉林市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罚款7200元。现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村**江附近一鱼塘旁的铁硼内私设屠宰场。平时李某甲将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的死因不明的死猪拉回该屠宰点,后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将死猪进行屠宰和分割,再由李某甲将宰杀好的死猪产品销售给陈某某、黄某某、庞某某等人。2019年5月13日晚,玉林市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对该私人屠宰点进行查处,发现在该铁棚附近一辆车牌号为桂K****1的货车内有未卸载的死猪一头,一辆车牌为桂K****9的五菱面包车内装有分割好的猪肉。铁棚内的地面有7头死猪及剥下来的猪皮和已开膛的猪胴体10头,在现场5台冰箱内有分割好的瘦肉、排骨、猪脚等猪产品。经称重,现场的猪产品和猪胴体重量为2390公斤,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重量为370公斤。经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猪肉中含有猪圆环病毒病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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