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9********,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乡**村委会**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马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甲谎称海南**林业有限公司种植于东方市**乡**村**水库西面山上的桉树是自家所有,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之后,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13日至14日期间,雇请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砍伐该处桉树,并卖至东河镇的木材加工厂得赃款共计2830元。3月15日18时许,李某甲将当天所砍伐的木材运往木材加工厂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伐林某地块面积0.99亩,被伐桉树68株,林某蓄积量为13.94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都兴牌拖拉机及车上木材、油锯及其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收款收据、承包合同等;
3.证人陈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伐林某位置测量图、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方市**乡**村委会**村其家中,联系电话1397635****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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