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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李某乙购买位于和平乡莆顶村湾角山上的巨尾桉林50多亩。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雇佣陈某某等3人到和平乡莆顶村湾角山上超范围砍伐其购买的林木,被和平乡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制止。经鉴定:被砍伐的林地位于云霄县和平乡莆顶村04大班050小班,系国家级生态林,面积14.0亩,立木蓄积量36.7752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013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6.775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开展生态修复,并缴交生态修复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文秀

检  察  官:黄跃林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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