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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村**口。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7月2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从谢某某处购买了其位于桂阳县浩塘镇三合村10组“知青点”山场的部分杉树,双方约定,采伐完后按株数进行结算,采伐树木、办理采伐手续等事宜由李某甲负责。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劳工用油锯采用择伐的方式对“知青点”山场内的部分活立木杉树进行采伐。经鉴定,该案伐区面积4.5亩,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杉木483株,立木蓄积39.6m3,木材材积25.1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胡某某、谢某某、李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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